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北海光都房地**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北海光都房地**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5)银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北海市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土地管理部门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北海光都房地**限公司所有位于北海市云南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北的987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蔡**名下,为此,申请执行人蔡**同意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北海光都房地**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26800元的民事权利,并自愿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267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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