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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出口**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安**品有限公司、北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海出口加工区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北海**有限公司(以下辰**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民法院(2014)北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关于北海出口加工区嘉逸花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北海出口加工区嘉逸花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质上是多方合同,是包括安**司、辰**司在内的各方开发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安**司、辰**司依法应受约束,应按《决议》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支付嘉逸花园公共配套设施已建项目分摊费用给投资公司。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投资公司与安**司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双方亦未就嘉逸花园公共配套设施已建项目分摊费用形成过协议,从而认定投资公司请求安**司缴纳分摊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据此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嘉逸花园是北海出**委员会(以下简称加工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并由投资公司、安**司、辰**司在内的9家开发商分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为搞好嘉逸花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加工区管委会先后两次组织9家开发商召开嘉逸花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达成了9家开发商共同表决通过的《决议》和《暂行办法》。《决议》和《暂行办法》明确了开发商共同商议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项目建设需要向各开发商预收分摊费用,在加工区管委会协调指导下统一推进各项公共设施建设等内容,但并没有明确由投资公司负责向其他开发商收取相关分摊费用,双方亦未就嘉逸花园公共配套设施已建项目的分摊费用形成过协议,且北出管字(2011)49号文件更是明确要求各开发商收函后10日内到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财务科缴纳相关费用,故投资公司请求安**司、辰**司向其缴纳分摊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海出口加工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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