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市**务有限公司与广西韵**限公司、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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