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