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文界与被执行人林*、甘权秀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文界与被执行人林*、甘权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甘权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160000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23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文界与被执行人林*、甘权秀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林*、甘权秀欠申请执行人黄文界水泥款16万元,已偿还105000元,尚欠55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二、申请执行人黄文界自愿放弃上述欠款的利息请求;三、若被执行人林*、甘权秀不按时还清上述欠款,则申请执行人黄文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债务利息;四、本案执行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林*、甘权秀负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防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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