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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保有限公司与宋*、周**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周**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市**保有限公司、德保铝**任公司、黄**、黄**、伍**,一审被告德保县**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周**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周**提出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688元,减半收取39344元,由上诉人宋*、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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