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王**等与广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王**、曾珍诉被告广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上述情况,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签收本裁定书之次日起的第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