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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与来宾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来宾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6年2月15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蓝天以本案商品房按揭贷款已审核通过并予以发放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蓝天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且得到上诉人来宾市**有限公司的同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蓝天撤回起诉;

二、撤销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上诉人蓝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上诉人来宾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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