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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