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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林**、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诉被告林**、覃**、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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