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明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宁明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明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7元,减半收取3393.5元,由上诉人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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