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喻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因被执行人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铁执字第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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