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广**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其与被告广**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