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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南宁**限公司等与韦**、罗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南宁**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罗**于2015年下半年已经死亡,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韦**、罗*、罗**、罗**、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南宁**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南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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