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黄家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5年11月25日以本案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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