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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黄**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黄家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5年11月25日以本案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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