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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有限公司与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覃**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柳**有限公司以与覃**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柳**有限公司负担,多预收的5元由本院向柳州市**有限公司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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