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愿与其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梁**与梧州市**有限公司、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陈**等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柳州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阮**与广东电**限公司、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阳与覃黄山、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姚*、上林县**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韦**与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