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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周*、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愿与其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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