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李**、李**、李**、李*乙、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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