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李**、李**、李**、李*乙、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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