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覃黄山、胡**、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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