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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农振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苏浩途,被告黄*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黄*乙,××××年××月××日生育儿*甲。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缺乏沟通交流,生活中被告不会关心原告,还曾多次殴打原告。被告有赌钱的陋习,经原告多次劝告也无济于事。2013年3月,原告外出广东打工时,多次要求被告一同前往,但是被告都不同意。从那时起,双方便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乙、儿*甲由被告抚养。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其家庭成员及关系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辩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8月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前后育有女儿黄*乙和儿某甲,现原告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被告考虑,因原告出轨,并一直对家人冷落无情,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被告提出:1、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被告双方所生育女孩黄*乙、男某,原、被告双方共同分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3、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以探望孩子,但应提前通知男方;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黄*乙,双方于××××年××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某甲。2015年5月18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能互相沟通,不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本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双方共同女儿黄*乙、儿某甲随由被告抚养。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

关于离婚问题。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不能互相沟通,不能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在答辩中称,因女方出轨,一直对家人冷落无情,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同意跟原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依法照准。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原告请求双方共同女儿黄*乙、儿*甲随由被告抚养。被告在答辩中同意由其抚养女儿黄*乙和儿*甲,本院照准。被告在答辩中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并列明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具体数额,而原告提出自己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能力,要求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并未能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由本院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因未能提供原告有条件一次支付的证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参照2014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关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规定,确定由原告定期给付女儿黄*乙和儿*甲抚养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方*与被告黄*甲离婚;

二、原告方*与被告黄*甲所生育女儿黄*乙、儿*乙,原告方*自2015年7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两个孩子生活费每人每月4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凭有效票据由原告方*与被告黄*甲平均负担,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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