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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黄**、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黄**、蔡**、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人民陪审员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蔡**、黄**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5月31日,其与被告蔡**、黄**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蔡**、黄**将以其子黄**名义购买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火车站站前大道广结良缘B幢C16号房屋转让给其,转让价为70万元;其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蔡**、黄**支付购房款667000元;余款33000元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其即将购房款60万元以转账方式转至被告黄**设于工商银行62×××36的账号,另支付现金67000元给被告黄**。被告蔡**、黄**收到其支付的购房款后即将该房的相关材料及完税发票交付给其,并将房屋交付给其使用。但经其多次催促被告蔡**、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蔡**、黄**均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予办理。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蔡**、黄**就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火车站站前大道广结良缘B幢C16号房屋买卖关系成立;2、被告蔡**、黄**协助其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资格;2、《常住人口登记卡》5份,证明被告蔡**、黄**系被告黄**法定监护人的事实;3、《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蔡**、黄**以被告黄**的名义购买百色市右**站前大道广结良缘B幢C16号房屋的事实;4、《房屋买卖合同书》,证明其与被告蔡**、黄**买卖百色市右**站前大道广结良缘B幢C16号房屋的事实及被告蔡**、黄**系被告黄**法定监护人的事实;5、《银行流水账明细表》,证明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60万元的事实;6、《收据》,证明被告蔡**、黄**收到其购房款667000元的事实;7、《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蔡**、黄**已将百色市右**站前大道广结良缘B幢C16号房屋交付其使用,其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蔡**、黄**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蔡**、黄**将以被告黄**名义购买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火车站站前大道广结良缘B幢C16号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70万元;原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蔡**、黄**支付购房款667000元;余款33000元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将购房款60万元以转账方式转至被告黄**设于工商银行62×××36的账号,另支付现金67000元给被告黄**,收到款项后,被告黄**向原告出具了收到原告667000元的收据。被告蔡**、黄**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后,即将该房的相关材料及完税发票交付给原告,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蔡**、黄**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两被告却拒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黄*华系被告蔡**、黄**于2011年12月11日共同生育的孩子,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火车站站前大道广结良缘B幢C16号房屋系被告蔡**、黄**以黄*华的名义所购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蔡**、黄**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既为有效合同,应自双方签字之日合同成立。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已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此,交易完成,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就应履行完其全部义务,即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转移至原告名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梁**与被告黄**、蔡**、黄**就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火车站站前大道广结良缘B幢C16号房屋的买卖关系成立;

二、被告黄**、蔡**、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梁**办理百色市右**站前大道广结良缘B幢C16号房屋的房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梁**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黄**、蔡**、黄**共同负担。

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义务人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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