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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