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农*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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