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农**、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传唤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0日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53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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