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奕**有限公司与黄**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钦**委员会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钦仲案字第1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14)钦仲案字第123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黄**需将位于钦州市兴桂路1号钦江丽景小区3号楼2单元1005号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广西奕**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广西奕**有限公司代偿银行按揭款48561.76元,并支付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奕**有限公司表示保留追究被执行人黄**所欠款项的责任,仅请求被执行人黄**将房屋返还即可。本院已于2015年9月15日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奕**有限公司,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钦**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123号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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