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利*甲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利*甲诉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适用简易程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甲、被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5月原告与被告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利*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和沟通不足,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各种问题争吵,且因各自价值观不同而不能达成共识,由此长期积怨累加,互不信任,沟通减少,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因一直没对家庭财政收支方式作沟通,致双方因金钱问题出现分歧,后由双方口头协定每月由双方工资各取2/3来组成“家庭生活金”,双方各剩余的1/3由各人自行支配,并设立银行联名账户和家庭收支记录簿作共同管理。但由于物价上涨、工资收入上升及支出情况变化而对金额作出沟通调整时,被告一直有怨言,不予配合。被告于2012年11月起至今未经与原告协商,不再按协定承担儿子教育养育费和日常家庭每月的共同生活开支。原告发现后多次试图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被告在婚后较少照顾家庭,不主动承担家务,只关注自己的起居饮食,我行我素,经常每天睡觉超过十二小时,休息日在家睡觉也不去接儿子放学。原告的父亲于2013年9月被确诊为“运动神经元”病,俗称“渐冻人”,并已定级为“一级××人”,原告既要工作,又要照顾爸爸及照顾家庭,独力支撑家庭开支,更因与被告之间长期的不愉快,严重影响原告情绪和精神。被告从2015年2月起至今,自己做自己的饭菜,一个人在房间吃饭,没与家人一起做饭一起吃饭。近几年被告多次与原告的母亲发生争吵,2015年4月10日和12日被告在家当着儿子的面与原告的妈妈争吵,用粗言秽语辱骂原告的母亲,使家里硝烟弥漫,婆媳关系恶劣,而且没有理会这种方式对儿子的心理伤害。近两年多来,双方虽住同一屋檐下,但过着陌生人一般的生活,貌合神离,没有沟通,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连牵手、拥抱、亲吻也没有,在街上碰见也不会打招呼,更没有夫妻间的照顾和关爱。因为被告不愿与人沟通,对家庭日常生活影响甚大。特别是对儿子,因为心理上不再亲密的两个人,做不出亲昵的举动,孩子不仅需要父母的爱,也需要父母的互爱带给他幸福感。维持一段千疮百孔的婚姻,让儿子生活在一个不和睦、喋喋争吵不休的家庭里,对儿子的伤害也很大,而最终伤害到的更不只是三个人。因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实已破裂到无法修复及无法再如此“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在婚姻中的痛苦明显多于幸福,甚至没幸福可言。原告曾于2014年12月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过一段时间证明,被告并无意改变,且越加恶化,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一个名存实亡、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符合人性和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己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故原告强烈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未积累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儿子利*乙现在七岁多,就读于文**小学一年级,一直与原、被告以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及爷爷奶奶携带照顾较多,而被告较少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从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及维持稳定的生活环境的角度出发,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利*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三、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给原告;四、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主张作如下举证: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双方是经过自由恋爱结婚的,双方的感情基础非常好。双方认识后,经过自由恋爱正式交往一年多,彼此十分了解,情投意合了,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原告所述的感情破裂的事实不存在。婚后不久,婚生儿子利*乙出生。伴随着儿子的出生,原、被告双方本来就很好的夫妻感情,儿子一天天长大,家庭幸福美满,其乐融融,过得无比开心幸福,经常一起外出吃饭和游玩等。被告除了工作之外,把时间和精力全都放在儿子的身上,尤其是儿子上幼儿园到现在上小学一年级,儿子的学习辅导全部由被告负责,包括培养儿子画画、练书法等,被告患病期间也一直如此。因被告于2009年发现患有××后,一直都需要坚持吃药治疗和多休息恢复身体。在原告的爸爸被确诊为“运动神经元”病之前,家庭做饭做菜等家务大部分都是由原告的爸爸负责的,在其患病后,被告其实都有主动的分担这些家务,很用心的学习做饭做菜等等。近两年,虽然双方偶尔因为一些日常生活琐事、小矛盾而争吵或者产生分歧,但是,这都属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是较好的,希望原告能够珍惜将近十年的夫妻感情,不要因为生活上一些小矛盾、不愉快,而意气用事提出离婚,希望原告及早回心转意,不要做出伤害家庭完整的事情。同时,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被告曾某对其辩解作如下举证:1、照片7张,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自结婚至今较好;2、梧**人医院《病历簿》复印件,证明被告曾患××,身体不适,不宜承担过重的家庭劳务;3、参加儿子家长会的照片,证明儿子利*乙平常的生活及学习均由被告照顾;4、笔记复印件,证明原告的父亲患病,被告一直非常用心、主动的照顾家公起居生活。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4的三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4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的事实不认可,因双方感情已破裂,无重修的可能。

综合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6年5月,原告与被告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年××月××日儿子利*乙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婚姻期间,双方经协商制定理财方案,每月由双方工资各取2/3来组成“家庭生活金”,双方各剩余的1/3由各人自行支配,并设立银行联名账户和家庭收支记录簿作共同管理。被告于2012年11月起,不按双方商定方案执行,停止向“家庭生活金”账户存钱,于是双方发生矛盾。因原告的父亲于2013年9月被确诊为“运动神经元”病,俗称“渐冻人”,并已定级为“一级××人”,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对家庭尽到应尽的责任,双方为此常为家庭经济及生活上的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提出如前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结婚时间已达八年,并生育一儿子。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在家庭责任、夫妻关系和处理家庭经济问题上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而矛盾发生后,双方不善于积极化解,为此,原、被告应各负一定责任。今后只要双方改正缺点,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妥善解决因家庭关系而产生的矛盾,夫妻关系是可以重新搞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准予离婚的条件,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而其他请求也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利*甲与被告曾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利*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