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麻*超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人民法院审理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麻*超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麻*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隆振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麻*超及其辩护人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麻*超无任何行医资格无专业医疗设施与环境,仍对外宣称可治疗各种疑难杂症,最后以能治愈“不孕不育症”、“肝病”、“精神病”等疑难杂症为借口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分别在天等县新兴街76号自家、田东县江城镇黄**家二楼私设诊所,骗取了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包含:1、骗取田东县江城镇那蒙村六达二屯的黄**、蒙*夫妇65000元;2、骗取田东县江城镇云林村那龙屯潘*、黄*乙夫妇36800元;3、骗取田东县江城镇供固村供屯莫某51800元;4、骗取田东县江城镇那蒙村六达屯黄*戊26800元;5、骗取田东县江城镇供固村那固屯黄*丁、梁**夫妇34800元;6、骗取田东县**务屯农某甲、方*夫妇9800元;7、骗取田东县印茶镇立新村上坡屯罗**14000元;8、骗取田东县祥周镇百银村泓西屯的何*52000元;9、骗取家住田东县平马镇上法市场附近的农某乙20000元;10、骗取田东县江城镇江城村那柳屯农某丙40000元;11、骗取田东县江城镇供固村六僚屯罗某丙16800元;12、骗取田东县江城镇江城村农立屯黄*己16000元。共计诈骗3838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

1、田东县卫生局证明、天等县卫生局证明:证实被告人麻*超系非法行医。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梁**、方*、黄*乙、粟樱、何*、黄*丙、蒙*、农某甲、黄*丁、莫*、黄*戊、潘*、农某乙、农某丙等均辨认出被告人麻**就是以治病为名诈骗他们钱财的人。

3、被害人何*提供的广西农村信用社业务回单、田东**镇银行回单、收据;证实了何*通过银行向被告人麻**支付了47000元的事实。

4、被害人农*丙提供的广西农村信用社业务回单:证实了农*丙有15000元是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人麻**的事实。

5、被害人农*乙提供的收据:证实了被告人麻*超收到农*乙20000元钱的事实。

6、被害人农某甲提供的广西农村信用社业务回单:证实了农某甲汇款6000元给被告人麻**的事实。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证实了被告人麻*超于2012年3月2日收到40000元(系黄**所汇)的事实。

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黄**提供的涉案的中药、药粉、胶囊、笔记本等物品进行了扣押。

9、被害人梁**、黄**、黄**、蒙*、农某甲、方*、黄*戊、莫*、潘*、罗**、黄*己、罗**等人提供的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证实了被害人梁**、黄**等人给被告人麻**治疗前、后的病情对照相关情况。

10、被告人麻**的笔记本复印件:证实了多位被害人在麻**治疗的情况;同时还记有(1)梁**,双侧输卵管堵塞,26800元;(2)莫某,33800元;(3)潘*,36800元;(4)黄*丙,57000元,生子丸8600元;(5)黄*戊,宫冷,26800元等内容。

11、照片说明:证实了被告人麻成超指认诈骗他人所用的药物和登记所用的笔记本。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蒙*的陈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份,其二人听说麻*超可以治好不孕不育症,就到江城镇黄**家找到麻*超。麻*超跟其二人说保证治好病,如治不好就退钱,并说费用总共65000元。过一天后,由黄**在田东县商都邮政银行转账40000元给麻*超。后来其又陆续把余下的25000元现金给了麻*超。麻*超就给其做了针灸、艾条和吊针等治疗,并开了一些中药、药丸、药粉等给黄**吃。其二人一直吃到2012年12月份,才发现所吃的药都不起什么作用。后来其二人才知道被骗了。

2、被害人黄**的陈述:其于2000年结婚后一直没有小孩,后来听说江城镇街上有个叫麻**的大新县人专门治疗不孕不育症,2012年2月份某日其就到江城镇黄**家找到麻**。麻**给其把脉后说其子宫冷,让其在他那里治疗两个星期就会好了,费用要26800元,保证无效退款。其分几次把钱给麻**,其中有一次是9000元,当时是江城街上的梁*甲帮数的钱,后来其又分两次分别给了8000元和9800元。其一直服用麻**给的草药,但一直没有怀上小孩。后来其到广州市的荔**医院检查,诊断是卵巢囊肿,不影响生育,其根本没有不孕不育症,应该是其老公的原因。麻**没有什么医疗资质、营业执照。

3、被害人莫*的陈述:其结婚10多年了但一直没有小孩。其听说江城街上有个叫麻**的可以治疗不孕不育症,其就找到了麻**。麻**看了其的病历后说只有他可以治好,别人不行,后就问其要治疗费36800元,并保证治不好会退钱。后来其就拿钱给了麻**,当时是他的帮手梁*甲帮清点费用。后来麻**就给其做了针灸及吊针,又开了中药。在治疗的过程中,麻**又问其要了15000元。其在麻**的诊所治疗了一年,但没有什么效果。麻**在江城开的诊所没有什么行医的相关证件。

4、被害人农某甲、方*的陈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2002年方*生了一胎后想要第二胎但一直没怀孕。2011年5月份,其听人说天等县的麻*超会治疗不孕不育症,其二人就去天等县城找到麻*超。当时麻*超说保证治好病,但收费16800元,其先交了3800元。还有一次是通过农村信用社汇给了麻*超6000元。麻*超除了给其二人打针、药酒、就是吃草药,吃了几个月,但一直没有任何效果。

5、被害人潘*、黄**的陈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结婚后一直怀不上孩子,通过打听找到了在江城开诊所的麻**,麻**叫其二人交费用36800元,并说保证治好病,且三个月怀上小孩,如果怀不上就退钱,其二人后来就陆续交了36800给麻**。麻**给潘*治疗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任何效果。

6、被害人何*的陈述:其结婚后一直没有小孩,后通过他人找到了麻**,他说要5万多元才治好。第一次给钱是在2011年11月14日,其交了20000元给麻**,还写了一张收据;第二次是在2011年12月9日,麻**又以买药为名问其要了10000元,其是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到他的帐户;第三次是在2011年12月10日,麻**又跟其要了17000元,也是通过转账;第四次是麻**以购买“生子丸”为由骗其要了5000元,保证生下的是男孩,且聪明伶俐,也是通过转账。其总共给了52000元。后来其生下了个女孩,但患有××。而且其于2011年11月19日左右给麻**治疗,但其2011年12月26日做B超时,结果显示已怀孕35天了,其应该是怀孕后才给麻**治疗的。

7、被害人农某乙的陈述:其的儿子粟*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方医治无效。其通过他人打听到麻*超会治疗,就找到麻*超。麻*超看其儿子后说可以治疗,但要40000元,后来因没钱,其就刚给20000元,还写了收据。其小孩吃了麻*超的药物后,睡得好死好久,睡醒之后说头痛,没有精神,还说这医生是骗子。其也感觉小孩精神越来越不好。后来,其小孩怕再给他治疗什么的就自己跑去广东深圳了。

8、被害人罗**的陈述:其结婚多年但没有小孩,后通过他人得知江城镇黄**家有个叫麻**的人能治不孕不育症,就于2013年4月4日找到了麻**。后来麻**陆续收了其14000元治疗费。其治疗吃药后也没有怀上孕,才知道被骗了。

9、被害人农某丙的陈述:2010年其老公罗**患上了肝硬化。2011年7月份其听人介绍后到天等县城找到麻**,麻**就说没问题,他专门是治这种病的,如果治疗不好就将钱全部退还其,分文不要,并问其要100000元的治疗费。因没有钱,其就先交了部分钱,当天麻**就给其老公打吊针并开了中药吃。后来,麻**三天两天说钱不够了,要继续交才能下药。后来,其又叫其老公的弟罗某乙贷款35000元出来,也全交给了麻**,还有另一个弟罗某甲也打了5000元到麻**的银行帐上做药费。后来到了2012年1月份,罗**病情越来越重,抢救无效过世了。其去麻**家治病没有发现有什么营业执照、医疗资格证之类的东西。

10、被害人罗**的陈述:其因流产而患上了不孕症。后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麻**,麻**说可以治好其的不孕症,治不好不要钱。当时是在天等县天等镇新兴街72号麻**的家治疗,其第一次去麻**的家中治疗时给了他16800元,当时老乡黄某己同去,看到其交钱。到2013年2月份其的病都没能治好,其才知道被骗了。

11、被害人黄**的陈述:其因不孕症,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麻**,麻**说可以治好其的不孕症,并让其到天等县天等镇新兴街72号麻**的家治疗。其第一次给麻**钱时有一同去治疗的老乡罗**看到,后来又了给9000元,还有一次给7000元。当时要求他写收据,但他不肯写。其从2011年6月份开始治疗,直到2013年2月份结束,都没有治愈其的病。

12、被害人黄**、梁**的陈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结婚多年没能要得孩子。2012年春节前某天通过他人介绍找到在江城街专门治疗不孕症的麻**,当时麻**说其输卵管堵塞,可以治好,在三、四个月内肯定怀孕,但要交26800元才得,当天其就交了26800元。梁**治疗一段时间后没有怀孕,去问麻**,麻**又说黄**本身的问题去医院检查是精子存活率低,麻**又说治疗黄**的话要9000元,后来其又给了8000元。麻**给其两人开的药都是一样。其一直治疗到2012年11月份还是没能怀孕,后来去找麻**不见人了,才知道被骗了。黄**吃了药后精子存活率不升反而降了,梁**的输卵管还是堵塞,没什么效果。其知道被骗还有农某甲夫妇、莫*、罗**、黄**、罗**、黄**等人都被骗了好多钱。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梁**的证言:2012年2月份,其见麻*超治病很赚钱就向麻*超拜师学艺。其在江城镇黄**家二楼帮麻*超治疗不孕不育的工作主要是帮来求医的人做艾*、针灸、抓药、打针等。2012年2月份某日,黄*丙来求医,麻*超对黄*丙保证用药后能怀孕,如果治不好就全额退款。后来黄*丙交了治疗费用后,麻*超就交待其做艾*和针灸,一个月做一个星期,其做了三个月左右。当时麻*超还给黄*丙抓了中药。黄*丙交多少钱其不清楚。

2012年2月某日,潘*和老**乙来找麻**治疗不孕不育,当时麻**和他们夫妻俩讲好保证交钱用药后能怀上孩子,如治不好退钱。后就叫其帮潘*做艾条和针灸,其做了三个月左右。后麻**也为黄**抓了中药,收多少钱其不清楚。

2012年2月份黄*戊来找麻**治疗不孕不育症,当时麻**保证治好,如治不好全额退钱。黄*戊第一次交钱时其帮麻**数是9000元。后来其就帮黄*戊做艾条和针灸,一个月做一个星期,其做了三个月左右。麻**收了多少钱其也不清楚。

2012年2月份,黄**和梁**来找麻**治疗不孕不育,当时麻**叫他们夫妻俩交钱治疗,保证能治好,如治不好退钱。黄**和梁**交钱后,麻**就叫其帮梁**做艾条和针灸,其做了三个月左右。

2012年3月份左右,莫*来找麻**治疗不孕不育,当时麻**保证能治好,如治不好退钱。然后莫*拿了36800元出来,其帮数的钱。麻**把脉后就叫其帮莫*做艾条和针灸,其做了三个月左右,还帮打了一次吊针,其还帮抓了草药。

2012年4月印茶镇的罗某丁来找麻**治疗不孕不育,其也是帮做艾*和针灸,抓药,她治疗了三个月左右就离开了。

2012年2月份,农某甲和方*找麻**治疗不孕不育,其也是帮做艾*和针灸三个月左右。其见过他们夫妇给麻**钱,可能有几千元。

麻*超治病时只是帮把脉一下,就向别人保证三个月内能治好并怀上小孩,后就让人家交钱,就叫其做针灸、艾条,就开药,开的药都一样,没有根据患者的其他病情做一些不同的治疗。其没有见过麻*超的行医资格证或相关医生证明。到了2012年农历7月14过后其由于怀疑麻*超是骗人的就不去帮忙了。后来黄**、潘*、莫*、罗**、黄**、梁**、方*等人都没有怀上小孩,其才意识是麻*超骗钱。

2、证人梁**的证言:其妹夫黄**和其妹妹梁**因没有小孩曾去天等找麻**求医,并生得小孩,后来麻**就吹是他治好的,来到江城后,还吹说其的小孩出生也是他治疗,但实际上梁**有男孩纯属巧合,其生儿子更不是麻**治疗的结果。2012年,麻**来到江城镇租其妹妹梁**的房子二楼专门治疗“不孕不育症”,他说有行医证,但我们都没见过。有人接受麻**治疗后,都没有怀孕。其还和妹妹去到天等县向麻**拜师学艺,后经过了解,发现他根本不是医生,也不具备治疗不孕不育症的能力,其就确定他是骗子,就不跟他来往了。

3、证人阳*的证言:其系田东县中医院的主管中药师,从医四十多年了。其看的一副中药(被告人麻*超所开,用于治疗不孕不育症)后认为,这副中药包括川芎、当归、水蛭、生地、熟地、红花、白芍、枳实、黄芪、丹皮、续断、茯苓、益母草、小**、香附、半夏、五灵脂、甘草、丹参、赤芍,这副中药的作用是起到活血化瘀、行气补血作用,是很普通的中药,三十多元一副。这副中药不可能治疗好不孕不育症,一般治疗不孕不育症起码要补肾,里面连补肾所需的中药,比如菟丝子都没有,对女性只起到通经作用。而且,从中药角度来讲,如果一个人怀孕后不可能通过佩戴中药来影响胎儿的性别,因为胎儿的性别是由染色体X和Y决定的。中医上的“锅底灰”主要起止血作用,“炮甲”有破血和行血、舒筋活络功效。

4、证人马*的证言:其在田东县中医院上班,是中医药师。其看了一副中药(被告人麻*超所开,用于治疗不孕不育症)后辩认出,这副中药包括川芎、当归、水蛭、生地、熟地、红花、白芍、枳实、黄芪、丹皮、续断、茯苓、益母草、小**、香附、半夏、五灵脂、甘草、丹参、赤芍、鹿角胶等,这副中药的作用是起到活血化瘀、行气补血作用。是很普通的中药,几十多元一副。这副中药对治疗不孕不育症没有什么作用。

5、证人粟樱的证言:其母亲农*乙于2011年为了治疗其哥哥粟*的精神分裂症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麻**,当时其和农*乙一起带粟*去找麻**,麻**把脉后也没有做其他的检查就说这个病他能医治,最多六个月,并说要4万元的医疗费,因没钱,当时农*乙给了2万元。麻**给其哥开了两种药,一种是氯化钠药水,还有就是普通的中药。自从其哥哥用了麻**的药后,病情比以前还严重过,后来拒绝用药,并跑到广东不回来了。

6、证人罗某甲的证言:其哥罗卫发患有肝癌,于2011年7月份找到麻*超治病。当时其嫂子农某丙还把麻*超的帐户给其,其在广东肇庆将5000元汇款给麻*超,其哥罗某乙也贷款了35000元给农某丙当药费给麻*超。后来到2012年1月份其哥就去世了。

7、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其哥罗卫发患有肝癌,于2011年7月份找到麻*超治病,到2012年1月份其哥就因病去世了。其当时到江城镇信用社贷款了35000元,有一些是给其嫂子现金交给麻*超,有些是其直接打到麻*超的帐户,反正35000元全都是给麻*超当药费。其弟罗某甲也从广东省汇款给麻*超5000元。

8、证人黄**的陈述:其老婆因流产后一直没能怀孕。2011年2月份其老婆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麻**,麻**就对其老婆说三个月内保证治好病,如果治不好就不收一分钱。后来其就交了钱给麻**。其老婆吃药后一直没什么效果。被骗的人有黄**、罗**、黄**、莫*等十几人。还有××被麻**治疗骗了钱,后来也死了。

四、被告人麻**的供述:其没有专业的学过医学方面的书,也没有任何行医资格证,所学的医学都是自学。2005年开始其就在天等县城新兴街76号家中为别人治疗不孕不育症,后在2012年春节前后来到田东县江城镇街上黄**家的二楼租房,以专门为人治疗不孕不育症为由,向那些没有生育过孩子的夫妇骗说可以帮助他们治疗好病,而且加7000元的话还保证可以生男孩,如果是女方来治的话收36800元,男女一起治疗的话再加15000元。没有什么收费依据,反正一口价。其收钱后也没有开什么收据凭证,直接收钱。他们信以为真后就交钱给其,其就根据自学的医学常识给他们打针、吃药、做针灸,顺便开了一些草药给他们服用。其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拖延时间,骗走他们钱的。其给他们注射有××作用的“甲硝唑”和“氧氟沙星”的药物而已,还有给她们做“艾条”治疗痛经的,还根据书上的做法开了一些草药给她们回去服用。其配置的中草药胶囊主要成分是“百烧霜”,黄色粉状主要成分是“炮甲”,还有中药的“八珍汤”与“四物汤”混在一起。“八珍汤”包括党参、茯苓、生地、熟地、白芍、白术、川弓、甘草,“四物汤”包括当归、红花、桃仁、益母草。其开的药都是从外面的药店买的平常药品,成本很低,几块钱一副。其开的药都是自己从书上学来乱配的,具体对不孕不育症有没有作用其也不懂。其当时只是跟他们说一般三至四个月就能够怀孕,哪个信的话就交钱给其治疗,那些人就是太想要孩子了才相信其,其也是抓住他们的这个心理才叫他们交钱后开药治病了。其的药都是一些活血去淤的中药,反正吃不死人,能怀上孩子的算其运气好。当时江城镇上有个叫梁**来跟其学医,帮其给别人治病。

其治病时收了潘*33000元,黄*丙60000元,黄*戊16000元,罗**14000元,莫*31000元,在天等县家里骗了黄*己16000多钱,罗某丙16800元。由于时间太久了,而且他们也不是一次性交钱,所以详细的和其他人交钱的其记不得了。

2012年春节前后,一个叫黄**的人找其求医,其开口要57000元,第二天她汇给其帐上40000元。后来其还让她买了用“神朱沙”的中药磨成粉的“生子丸”,要了8000元。后来她去广东后其还催她把余下的17000结账了。至今黄**还没怀上孩子,其也没退钱。

江城镇云林村的潘*也找其治疗,其开口要价36800元,当天她交了7000元,是梁*甲帮数的钱,后来她为了治病把余下的29800元也给其了。

来治疗的还有黄**、梁**夫妇,农某甲、方*夫妇等。其也是骗他们交钱后开同样的药品给他们吃。其主要是以女方治疗为主,后来治疗了三四个月后见她们没有怀孕,为了不引起怀疑,又叫她们的丈夫去医院检查,发现他们的精子成活率低又开始治疗他们的丈夫,并多收钱。其也是简单的开一点补肾壮阳药给他们吃,一般要收费8000-9000元,但那些男人经过治疗精子成活率也不提高,因为其本身就不会治疗这方面的病。叫他们交钱就是为了想拖延时间。

其的“生子丸”有没有作用其也不知道,黄**、黄**、农某甲等人都交钱要了生子丸,但他们都没怀孕,没用得上。

祥周镇的何*也找其治疗不孕不育症,其让她交了35000元的费用,还以开宾馆为由骗她17000元,也没还她。

其目前还欠莫*15000元,黄*戊3500元,因为之前骗她们治病交的钱已花完,没有钱再买药回来给她们,所以就以各种理由借他们要钱,一部分是买药,一部分用来开销和赌博。

××患者治疗,是他母亲叫其去帮忙治疗,其就根据书上自学的知识帮他治疗,开一些安神镇静的中药给他服,后来听说那个男的去广东了。其收了20000多元治疗费。其还帮人家治过肝癌,疑难病症等。

其把骗来的钱都花光了,还欠了几万元的高利贷,后来怕他们找其退钱才离开江城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麻*超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38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供固村供屯莫*57800元;第6起,骗取田东县**务屯农*甲、方*夫妇25300元;第9起,骗取家住田东县平马镇上法市场附近的农*乙21340元;第10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江城村那柳屯的农*丙48500元;第11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那固村那固屯黄*甲27500元;第12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供固村六僚屯罗**17600元;第13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江城村农立屯黄*己23800元。经核查,应分别为:第3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供固村供屯莫*51800元;第6起,骗取田东县**务屯农*甲、方*夫妇9800元;第9起,骗取家住田东县平马镇上法市场附近的农*乙20000元;第10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江城村那柳屯的农*丙40000元;第12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供固村六僚屯罗**16800元;第13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江城村农立屯黄*己16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应予以纠正。对于指控的第11起,骗取田东县江城镇那固村那固屯黄*甲27500元,因只有被害人黄*甲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麻*超诈骗数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本案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责任,而不是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麻*超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行医资格,亦无能力和条件治疗不孕不育、肝癌等疾病,但仍隐瞒真相,对外宣称能够治好上述疾病,诱使病患者上门治疗,进而骗取大量钱财供自己挥霍,名为治病,实为骗钱,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被告人是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麻*超庭上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麻*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麻*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麻*超退赔被害人黄*丙、蒙*65000元;退赔被害人潘*、黄*乙36800元;退赔被害人莫*51800元;退赔被害人黄*戊26800元;退赔被害人黄*丁、梁**34800元;退赔被害人农*甲、方*9800元;退赔被害人罗**14000元;退赔被害人何*52000元;退赔被害人农*乙20000元;退赔被害人农*丙40000元;退赔被害人罗**16800元;退赔被害人黄*己16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麻**上诉提出:一、其按其所掌握的知识对病人进行治疗,既未隐瞒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事实,也未虚构具备行医资格证,亦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行医罪。二、一审认定涉案数额有误,其实际收取莫某33800元,其余2万元是借款;实际收取黄某丁夫妇26800元,实际收取农*甲夫妇6000元,实际收取农*丙夫妇15000元,实收何某52000元。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对其依法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一、麻**未虚构有行医资格的事实,无骗取钱财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二、对于本案中证人阳*、马*的证言不应属于证人证言,而是属于鉴定意见,但二人并没有鉴定资格,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一审认定的涉案数额有误,黄某丁、农某丙等人陈述的涉案数额与上诉人的供述不相吻合,应当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四、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恳请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麻成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经开庭示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笔记本复印件、照片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麻**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麻**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也没有系统、专业的医学知识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对外谎称能治疗不孕不育等疾病,从而骗取被害人大量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麻**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仅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诈骗数额的认定,被害人的陈述、上诉人的供述以及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均能证实麻**以治疗、买药等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莫某51800元,骗取被害人黄*丁34800元,骗取被害人农*甲9800元,骗取被害人农*丙40000元,骗取被害人何*52000元的事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数额认定有误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证人阳*、马*的证言属鉴定意见,但其二人无鉴定资格,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证人阳*、马*的职业为中医医师,其二人仅凭医学常识对中药药材予以甄别,且如实陈述药材功效,并非涉及专业鉴定,故二人所作的证言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依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故对该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麻**诈骗十二起,诈骗数额达383800元,属数额巨大,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在法定刑幅范围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并无不妥,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谎称能治愈不孕不育等疾病,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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