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容**与被执行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容**与被执行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容**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灵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支付申请执行人容**货款180000元及违约金88560元、案件受理费5272元,合计人民币27383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合浦县曲樟乡中城村委会赤竹山村,属合浦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委托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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