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州市华丽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广西贺州联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以原告主体身份无法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州市华丽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华丽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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