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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致上物**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与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致上物**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与被告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用,物业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故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致上物**限公司来宾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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