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超诉被告黄**、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超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642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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