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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6月5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与被告李*离婚。

二、原告黄*与被告李*婚生小孩李*海由被告李*抚养,原告黄*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次月开始每月向被告李*支付小孩李*海抚养费600元,每月20日前付清,支付至李*海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登记在被告李*名下的桂B×××××车辆归被告李*所有,被告李*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黄*支付车辆补偿款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不按本调解协议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书指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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