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龙福海等与易**、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龙福海、梁**、梁**、覃**因与被上诉人易**、梁*、原审第三人蒙山县西河镇福垌村岭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2015)蒙*初字第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龙福海、梁**、梁**、覃**于2016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温**、龙福海、梁**、梁**、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温**、龙福海、梁**、梁**、覃**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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