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限公司与北海**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人广西**限公司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申请人租赁的位于北海铁山港3#、4#泊位后方陆域2#路南侧土地(广西**限公司加工、配矿、货物仓储运输用地,面积134.5亩,共89699㎡)上堆积货物、物品的事实现状、货物指示牌显示的货主、品种及入库时间等情况,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的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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