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诉被告张*、第三人广西南**有限公司、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