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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任*、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薛*、一审被告黄*、郑**、郑**、郑**、郑**、郑**、郑**、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北**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并于2015年12月23日邮寄送达给上诉人任*的委托代理人谭*,谭*于2015年12月25日签收。上诉人任*于2016年1月11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于2016年1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不同意上诉人的申请,并于2016年2月29日将上诉案件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给上诉人,明确告知上诉人7天内预交诉讼费及逾期未交费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至今未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获批准后,依法应当在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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