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有限公司、汪*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广西**有限公司、汪*均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2元(上诉人罗*已预交),本院退回上诉人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