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诉被告(反诉原告)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吴**于同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吴**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