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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