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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梧州**士酒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清诉被告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清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6年2月17日以被告梧州市万秀区蒲士酒吧无法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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