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有限公司与福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所有货款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3元,减半收取2571.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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