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盛达混凝**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