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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东诉被告李**、李**、中国人民财产**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独任审判。2016年4月29日,原告以原告未出院,医药费用是多少还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起诉后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按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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