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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