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