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梁**、广西三**限公司、广西富**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9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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