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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广西粤**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187元。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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