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潘*等与杨**、杨**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潘*、潘**、叶**与被告杨**、杨**、杨**、杨**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书写诉状笔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潘*、潘**、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潘*、潘**、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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