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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赖**、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赖**、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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