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赖**、被告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李*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潘远东与陆**、黄**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州艾**份有限公司与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宁横**有限公司与广西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南宁**有限公司与任*、广西x**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