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罗*诉陆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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