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姚**、苏丹与被执行人阮**、曾**关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苏丹与被执行人阮**、曾**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阮**名下的位于金海岸大道北(新:金海岸大道9号枫林蓝湾701号),合同登记备案号:246-362号的房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阮**名下的车牌号为EB2771号、太阳牌摩托车和EF6950号珠江牌摩托车二辆。目前,因该查封的房屋不备处置条件;车辆下落不明,现时无法具体处置。除此之外,没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调查的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姚**、苏丹,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阮**、曾**的其他财产线索。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姚**、苏丹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阮**、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至此无法继续执行下去,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姚**、苏丹发现被执行人阮**、曾**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民法院(2014)北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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