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辉诉被告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撤诉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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